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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航空拒絕伊春空難家屬訴求 重大飛行事故罪再度面臨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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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uijuan.cn 發(fā)表日期:2010-9-21 9:41:52
蘭格鋼鐵 |
距離伊春空難已過去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遇難者家屬的情緒從悲傷開始轉向憤怒,導火線是,他們認為河南航空公司就該公司的免責問題,業(yè)內人士認為,如果伊春空難的賠償要避免走上6前年包頭空難索賠的老路,就應該嚴格按照刑法,追究相關方面的重大飛行事故罪。
2010年9月17日,北京。河南航空公司負責人首度與伊春空難遇難者家屬一起,就雙方爭議的《責任解除書》以及事故賠償事宜,進行談判。
從下午一點持續(xù)至晚上九點,在八個小時的談判中,河南航空公司董事長張沛及深航駐京辦事處等人,拒絕了空難家屬提出的三點要求,有家屬對記者稱,"河南航空公司態(tài)度溫和、立場堅定、寸步不讓。"
這些家屬的主要訴求是,廢止河南航空之前單方面起草的霸王條款,即《責任解除書》;將賠償改為預賠,加大賠償額度;要體現出懲罰性的措施。
而此前中國民航局局長李家祥稱,此次事故的核心問題集中在人員資質、飛行員能力、安全鏈條等環(huán)節(jié),"從墜毀的地點來看,初步判定是犯了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
對此,有律師認為,此次伊春空難的相關責任人已經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公安機關應對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進行立案偵查。
被擱淺的重大飛行事故罪
由于17日的談判陷入僵局,河南航空負責人稱次日將于家屬進行二輪談判。18日全天,空難家屬給張沛打了數十個電話,也沒有等來再度談判的消息。
20日上午,四位家屬又趕往中國民航局表達訴求,該局信訪室工作人員要家屬再做等待!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叨啻螕艽蚝幽虾娇展径麻L張沛的電話,其秘書聲稱會向張轉告采訪情況。
空難發(fā)生之后,河南航空單方面起草的《責任解除書》,使得與遇難者家屬的矛盾,持續(xù)升級。這個與2004年包頭空難后東航起草的責任解除書基本類似的免責條款,將事故責任主體的責任推卸殆盡。
對于包頭空難中的責任解除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費安玲當時曾表示,責任解除書只是一個單方意思,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
據了解,此次事故最終結果將在120天之內公布。而在上月末民航系統(tǒng)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上,民航有關領導初步分析該起事故也可能存在違章的現象。
上海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霄洛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現在遇難者家屬需要做的就是直接起訴河南航空,或者在事故原因公布之后,再做起訴。
我國《刑法》第131條規(guī)定,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標準》規(guī)定,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和航空器失蹤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而目前,伊春空難遇難者已達43人(其中傷者周彩芬日前離世)。趙霄洛認為,這已經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要件。
趙宵洛稱,自從1982年以來,我國共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20起,共1423人罹難。其中有一些是就屬于重大責任事故?晒矙C關從沒有對哪一起空難展開過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立案偵查,也沒有哪個責任人被追究了重大飛行事故罪。
公安機關應同步介入偵查
據了解,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涨谌藛T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人員、飛行通信員與乘務員;地面人員包括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與航空電臺通信員。
因此伊春空難發(fā)生后,如果最終認定為人為責任,那么當時的地面人員和空勤人員都可被追究重大飛行事故罪。
趙宵洛說,重大飛行事故罪作為一種刑事犯罪應當由公安機關獨立進行偵查,這是國家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國務院組織的空難事故調查是一種行政行為,不應當成為公安機關展開重大飛行事故罪偵查的前置條件。
趙稱,公安機關對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偵查不應當等待事故調查報告公布之后才展開,而應當與事故調查組同時進行并獨立展開。
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教授、著名航空律師張起淮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很多起空難事故最終沒有公布結果,公眾不了解最終的責任情況,因此追究刑事責任很難。一般空難之后有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責任,現在人們過多關注民事賠償方面,而往往忽視了刑事責任。
以包頭空難為例,最終公布的結論只有區(qū)區(qū)數百字。遇難家屬多次向公安機關舉報東航有關事故責任人涉嫌犯有重大飛行事故罪,并請求立案偵查,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但遲遲未予立案。
張起淮說,"現在在執(zhí)法方面存在很大問題,對于此次伊春空難事故中相關責任人應該追究其責任,這樣才能起到震懾作用,進一步加強航空安全。如果沿用長期以來手軟、曖昧的調查態(tài)度,不足以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趙宵洛稱,國外都有對航空人員因空難而展開過偵查,并以過失殺人罪、瀆職罪等罪名被判刑。而對比我國發(fā)生的礦難、海難等重大責任事故,幾乎都有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惟獨空難是一個例。
多位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寄希望于通過此次伊春空難讓架空的《刑法》第131條,得到有效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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